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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 2012/6/12 10:24:26 | 927次浏览

    近年来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通过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有关企业及各阶层群众的广泛参与,已初步形成了防治碘缺乏病的有效的工作机制,碘缺乏病监测的若干技术指标已经开始出现令人欣喜的变化。在最近召开的“中国消除碘缺乏病战略国际研讨会”上,国内外专家对此予以充分肯定。这不仅是对广大防治、科研工作者几十年来辛勤劳动成果的褒奖,也是对近年来我国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的充分肯定。

  近几年由于加大了宣传力度,广大群众已经开始了解缺碘的危害及补碘的措施,特别是多学科的科研工作者对碘缺乏病的防治表现出很大兴趣,并加入到防治碘缺乏病科研工作的行列,这是极大的好事。科学总是在人们不断的探索中前进的,学术争论应该坚持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全国总的情况看,学术气氛还远远不够浓,或许是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经费)限制,一些与防治策略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质疑的多(其实这也是非常好的现象,表明大家都在关心此事,为我们防治科研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而讨论、争论略显少了一些。笔者近年从事碘缺乏病管理工作,虽无经验可谈,却有些体会和感触,现就人们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1 关于全民食盐加碘问题

  众所周知,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导致的地球化学性疾病,专家们说至少要一万年以上才能改变贫碘环境。这一残酷的时限,迫使人们丢掉“自然”补碘的幻想。我国早在晋代(公元四世纪)就用海藻、昆布治疗甲状腺肿,而食盐加碘用于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则始于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这一生活化的补碘措施到20世纪初已逐渐被人们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国使用,继而在40年代被新西兰引进,我国最早是1945年在云南生产了加碘食盐,遗憾的是直至60年代才在部分省推广,而全国范围食用加碘食盐并提出“全民食盐加碘”这一口号是在20世纪末叶。1995年我国对外宣布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从而使我国人群碘营养状况步入逐渐改善的新阶段。勿须讳言,这一决策的出台便有一些人不理解,出现一些争议,笔者认为这是正常的现象。首先,对“全民食盐加碘”的提法是否确切。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既是重要的防治措施,又可称其为具有号召性的“政治”口号。所谓“全民”不能简单的理解为12亿人一个不剩,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提出某一个特定口号,完全是为这一时期的政治服务的。就碘缺乏病防治而言,这一时期最大的“政治”就是占全国98%以上的人群将得到碘的充分补充,我国绝大多数人群的碘营养状况将得到改善,将挽救一大批缺碘地区的新生儿因碘营养不足造成的智力低下甚至智力残疾。如果说缺碘是影响中华民族素质的原因之一,那么这一状况已经而且必将继续得到大大改善。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难道还有比提高人口素质更有意义的事吗?

  有些同志担心我国高碘地区如果也食用碘盐岂非雪上加霜?这非常有道理。据我国专家报道,我国高碘甲状腺肿流行区分布于8个省的91个县市,其流行呈灶状分布,病区人口不超过1600万。我国国务院在1994年以163号令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笔者了解到,现在已有一些省在盐业公司的支持下,正在准备设立或已经设立了非碘盐专卖柜台,比如吉林省等。但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指高碘地区设立非碘盐专营点),还要依赖各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省盐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早些时候,在部分地区掀起了一股“补碘热”,不少群众误认为似乎碘补的越多越好,少数企业在推销广告上的错误导向,也造成消费者的极大混乱。众所周知,高碘同低碘一样会危害人体健康,如引起高碘甲状腺肿、碘致甲亢或甲低、桥本氏甲状腺炎等。我们的地方病防治工作者有义务、有责任向群众做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技术指导,而不能象个别地方病专业工作者那样,随波逐流、一轰而起,甚至见利忘义,在碘缺乏病防治的热潮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近阶段经过治理整顿,这一问题虽然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碘缺乏病防治所经过的风风雨雨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有些是要认真接受教训的。

  2 关于碘盐的加碘量问题

  据1997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全国总体看碘盐覆盖率已接近90%,合格碘盐为66%左右。最近国内有的碘缺乏病专家也提出,纯销区的几个省可以考虑减少碘盐的加碘量。因为碘盐“到站”后周转较快,碘的损失较少。近1~2年卫生、盐业都有专家做过“自然存放状态下碘盐中碘的损失”研究,大部分专家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主要指不避光、无包装)碘盐中碘的年损失约为5%~10%。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专家认为损失量为10%左右。笔者纵观近几年碘盐合格率的进展,如果碘盐加工企业确实能够保证生产质量,在我国每年要花掉大量外汇购买原碘的情况下,既能减少外汇支出,又能事半功倍的落实碘缺乏病防治的主要措施,岂非皆大欢喜的好事,这种建议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的。不过这涉及到政策问题(要修改“国标”),还要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由政府主管部门最后决策。

  3 碘油丸及碘制品、含碘保健品问题

  本世纪50年代末,国外专家提出碘油可能对控制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甲状腺肿有益,后经一段时间研究、实践,于1967年碘油注射被WHO和UNICEF纳入国际公共卫生实践。我国在50年代也有专家提出用“碘化豆油”防治甲状腺肿,后经改进,于60~70年代得到推广。1993年国务院召开动员会后,特别是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公布后,各地纷纷制定落实措施,其中包括碘油丸的投放。1995~1997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碘油丸的投放量逐年增多,以至最高潮时全国投放近1亿粒。1997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除西藏外其他绝大多数省(区、市)被抽检到的在校学生(8~10岁)尿碘中位数在200μg/L以上,个别高达800μg/L。碘油丸在防治碘缺乏病中的作用不必赘述,人们普遍认为“功不可没”。今年早些时候山东单县事件以后,按照中央精神各地整顿、制止了碘制剂、碘制品的乱投放,进一步规范了补碘防治措施,特别要求对在校生严禁推销含碘制品和保健品。但有的省在禁止推销碘制品和含碘保健品的同时将碘油丸也封存禁用。笔者认为,碘缺乏病防治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在人们不断的实践活动中,总会出现波折、起伏甚至反复,只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不谋私利,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认真按政策办事,就会得到群众拥护。值得指出的是,在今后的防治措施中不可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既不能“因噎废食”,又不可“重蹈覆辙”。《规划纲要》在“碘油的应用”中明确其应用范围是“在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尚未得到或难以有效实施的地区,采用碘油作为替代或辅助措施。应用的主要对象是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今后碘油丸的应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尚未得到或难以有效实施地区的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随着碘盐日渐普及,合格率逐渐提高,碘油丸的投放量必然减少,我们不能简单的拿一个单位的碘油丸投放多少,来评价这个单位的业绩。

  关于碘制品和含碘保健品,这一问题现在已经十分明确。不少企业自1993年以后,陆续投入到碘缺乏病防治行列,应该说很多企业是有贡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企业背离了初衷,甚至见利忘义,向在校学生强行推销产品(企业通过某种关系以某一个或几个行政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下发文件形式)。这不但诋毁了企业形象,更重要的是造成群众对“补碘”的反感,影响、以至阻碍了碘缺乏病防治措施的落实。1998年4~5月间,各地认真落实***主席、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扭转了卫生部曾经多次欲扭转的局面,使碘缺乏病防治措施重新步入正轨。应该强调的是,我们始终坚持主张碘制品及其含碘保健品,应该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投放市场由消费者选购,不应该也不容许再向群体推销。

  综上所述,碘缺乏病防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对全民食盐加碘这一国策没有任何理由动摇,碘油丸这一临时补救措施要严格限制在特定地区的特定人群使用,碘制品及含碘保健品应放到市场上去,绝不能再向学校等群体、单位推销。在我们这个12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一些措施的落实出了点纰漏,有一些失误,笔者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真正的科学工作者,应该襟怀坦白,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纷纭复杂的事物面前,既不能人云亦云,又不能固执己见。一切应该以“科学的实践”为准绳,不论是“坚持”,还是“修正”,真理总是在人们的劳动创造中不断完善、不断前进的。我们地方病防治工作者,不论是管理干部还是防治科研人员,要抬起头来,昂首挺胸,理直气壮地贯彻、落实国家在碘缺乏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排除干扰,丢掉包袱,努力完成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