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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分地区5种重点人群的碘营养调查
发布时间: 2013/7/1 9:33:32 | 741次浏览

为了解在当前加碘盐浓度下,特别是我国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35±15)mg/kg及20~50mg/kg实施1年多以来,我国5种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现状,以评价现行的碘盐浓度能否满足不同重点人群的碘营养需求,为进一步调整碘盐浓度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了解学龄儿童的碘营养水平能否反映其他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为今后选择碘营养监测的目标人群提供依据。另外,还有可能为将来实行因地制宜供应不同浓度碘盐或采取不同防治措施的试点工作及其相关研究提供依据。本调查在卫生部疾控司、盐业总公司和ICCODD地区协调员的资助下,由11个省(市、区)的有关单位参加,于2002年4~12月完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方法采用一次性点状调查方式。
1.2 调查地点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内蒙、江苏、陕西、四川、贵州、新疆11个省(市、区)作为参加单位,每个单位各选择城市和农村2个调查点。
1.3 调查人群及指标每个调查点调查8~10岁学龄儿童、20~40岁育龄妇女、妊娠3个月以上孕妇、哺乳妇女以及她们的0~2岁婴幼儿共5种重点人群;尿碘、盐碘、饮水碘、乳汁碘以及甲状腺检查(触诊和B超法)作为主要调查指标,每种人群收集上述样品各100份,各项指标的检测均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卫生部推荐方法。
1.4 质控保障统一规定了调查方法和实施细则,对实验室的检测质量采取了2步控制,各项指标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是非常满意的,结果是可信的。

2 结果
2.1 居民户的盐碘水平所调查的11个省(市、区)居民户的盐碘中位数为31.0mg/kg,各地的盐碘水平趋于一致;除四川省外,碘盐覆盖率均达到了90%以上,基本上反映了现行食用碘盐标准实施1年后的实际情况。居民户的饮水碘含量本次调查的绝大多数城市和农村居民户的饮水碘含量<10μg/L,甚至<5μg/L,提示大多数城市和农村的外环境存在碘缺乏.

2.3 在当前的盐碘水平下,5种重点人群是否都达到了理想的碘营养状况本项目用于评价5种人群的碘营养水平的标准,主要参考和依据中国和美国营养学会、WHO推荐的碘摄入量标准以及中国和国际组织推荐的尿碘浓度标准。

3 讨论
3.1 在当前的盐碘水平下,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5种重点人群的尿碘中位数都达到了100μg/L以上,他们的碘营养状况基本处于良好和适宜的水平;虽然江苏、陕西2省儿童尿碘超过300μg/L,但孕妇和哺乳妇女尿碘(除江苏省孕妇尿碘为259.7μg/L外)未超过250μg/L,表明目前不存在明显碘过量问题。
3.2 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以及四川、新疆的学龄儿童尿碘位于100~200μg/L的适宜水平,但其中部分省市孕妇及哺乳妇女的尿碘水平偏低(低于推荐的>150μg/L),她们是否存在碘缺乏纠正不足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城市>农村,数据略)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其深层意义还需进一步研究。
3.3 四川、新疆的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尽管在适宜水平,但<50μg/L的比率明显偏高,可能由于碘盐覆盖率偏低所致,提示尿碘中位数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3.4 5种重点人群之间尿碘水平具有明显差异,表现为婴幼儿>学龄儿童>育龄妇女>哺乳妇女>孕妇;因此学龄儿童的尿碘不能完全代表所有其他重点人群(尤其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尿碘水平。
3.5 对于重点人群,尤其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碘营养应予以特别的关注,根据本次的调查数据分析,我们认为要确保孕妇及哺乳妇女尿碘水平不<150μg/L,建议学龄儿童的尿碘中位数应>150μg/L为宜。

4 建议

①本次调查的居民户盐碘水平(中位数为31mg/kg)对于大多数省(市、区)是适宜的;②上海、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目前仍需继续食用加碘盐;③儿童尿碘>300μg/L的某些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之后,可考虑适当下调碘盐浓度;④由于盐业生产已明显提高了加碘均匀度,建议可适当缩小盐碘含量的标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