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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021年食盐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盐情况。不合格食盐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18日,在永登城关仲家醋坊抽取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省格尔木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加碘日晒盐(50 kg/袋,无生产批次号)。碘强化剂初检值16mg/kg,标准要求21~39mg/kg,初检机构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复检值16mg/kg,复检机构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2021年8月17日,在榆中旭辉百货商店抽取标称生产企业为中盐甘肃高台盐化有限公司的天然湖盐(320克/袋,生产批次号:201610171),碘强化剂初检值44mg/kg,标准要求21~39mg/kg,初检机构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复检值45mg/kg,复检机构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2021年8月19日,在兰州爱迷你清真食品厂抽取标称生产企业为内蒙古雅布赖盐化有限公司的精制盐(50 kg/袋,生产批次号:20200603)碘强化剂初检值16mg/kg,标准要求21~39mg/kg,初检机构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企业对此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为什么在食盐中加入碘强化剂?碘是合成甲状腺激素必不可少的微量元素。甲状腺激素通过血液作用于靶器官,尤其是肝、肾、肌肉、心脏和发育中的大脑。肌体必须维持一定水平的甲状腺激素,以保障正常的发育和生命活动。因而人体必须维持一定数量的碘摄入以保证甲状腺激素的合成。
碘缺乏会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和重度智力损伤为主要临床特征)和亚临床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临床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碘过量会导致高碘性甲状腺肿、碘致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乳头状癌等疾病。
食盐中碘强化剂是什么?根据《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中只能加入3种碘营养强化剂,即碘化钾、碘酸钾和海藻碘。其中,普通盐加的是碘酸钾或碘化钾,是无机碘,海藻盐加的是海藻碘,属于有机碘。我们原来使用的是碘化钾,但因其性质不稳定,容易氧化失效,所以改成了碘酸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针对碘酸钾碘盐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证实食盐中的碘酸钾经各种食物烹饪后都能转变为碘离子和碘分子(挥发损失)。加碘食盐经烹饪后,碘酸钾几乎不再存在,不必担心碘酸钾碘盐的安全性问题。另外,加碘食盐中的碘酸钾对食物中还原性物质的消耗量很小,不可能产生健康风险。目前,国际组织IGN也认为碘酸钾作为食盐的碘强化剂是安全的。
1994年,世卫组织(WHO)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ICCIDD)根据多国经验总结,认为每天摄入0.2~0.4毫克碘是合适的,不超过1毫克就是安全的。实际上,即使按目前全球最大的使用量推算,通过碘酸钾摄入的碘也不会超过适宜量。
我国从1995年实施普遍食盐加碘以来,碘缺乏病得到控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表明碘酸钾碘盐防治碘缺乏病效果显著。
食用盐碘含量: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我国实行普遍食盐加碘政策。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食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 mg/kg~30 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平均水平±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甘卫地发〔2012〕241号),确定甘肃省地方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21 mg/kg~39mg/kg。
甘肃省核查处置结果:对上述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盐,已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青海省、张掖市、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及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张掖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