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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调整碘盐中碘的浓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19/12/30 11:18:0 | 651次浏览

    碘盐中碘的浓度是否调整要根据碘盐的质量和人群的碘营养状况而决定,所以不是固定不变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饮食结构和习惯的改变都会影响膳食碘的摄入量,以下因素会对碘的摄入量有影响:人们的食品不再以当地产的食物为主,外地食品的进入有可能使碘的摄入量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上升,动物食品的比重逐步提高,特别是肉、蛋、奶占日常饮食的比例提高,大大增加了碘的摄入量;盐业技术能力的提升,碘的丢失变得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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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人们对食盐的摄入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相同浓度的碘盐对不同地区的人群,其碘的摄入量也存在客观差异。因此碘盐中碘的浓度不可能固定不变,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1995年以来,我国就有过三次调整。


    1996年的第一次调整:199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判定合格碘盐的标准是采用1994年发布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规定:即生产(批发)、销售、用户3个层次分别不低于40毫克/公斤、30毫克/公斤、20毫克/公斤,由于对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造成部分碘盐碘含量偏高,故于1996年规定碘含量的上限值——60毫克/公斤。


    2000年的第二次调整:1999年的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为:碘盐中碘含量在用户水平为42.3毫克/公斤;儿童尿碘水平为 306微克/升。儿童尿碘水平偏高是由于盐包装改进后碘的丢失减少和碘盐中碘含量偏高所致。2000年,我国专家在世界上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微克/升以下是可接受的碘营养水平,规定加碘水平为35±15(20-50) 毫克/公斤,将原规定的食盐碘强化剂量20-60毫克/公斤的上限值60毫克/公斤下调至50毫克/公斤,同时首次对20-50毫克/公斤的内涵作出了如下说明:加碘的平均水平(35毫克/公斤)和碘含量允许的波动范围(±15毫克/公斤),即对碘盐中碘含量的均匀度作了规定。调整后人群碘营养水平由偏高状态调整到碘营养水平处于充足和可接受水平。2002及2005年两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为:儿童尿碘水平下降到240微克/升左右。


    2011年的第三次调整:两次大规模的全国监测结果表明:尽管目前从全国整体水平不存在碘过量,但同一种浓度的碘盐,各省人群的碘营养水平不尽相同,因此用统一的碘盐浓度不可能使全国人群都处于相同的适宜水平,有必要改变全国统一浓度“一刀切”的做法。处于“大于适宜水平”的省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第一,把碘盐中的碘浓度界定为产品中的碘浓度,而不是过去对生产水平加碘浓度的规定。第二,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毫克/公斤(实际上可以选择20,25或30毫克/公斤)。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第三,各省(区、市)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