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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5/24 16:25:28 | 1121次浏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
                                           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2007年全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和全国居民户食用盐的监测结果,初步划定了需优先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和进一步开展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的地区范围。为及时、有效地控制碘缺乏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的危害,防止新发克汀病的发生,特制定《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
                        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6年,我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3个县查证有小年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以下简称新发地克病)后,于2007年在全国11个省(区、市)的104个县组织开展了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为及时、有效地防止碘缺乏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的健康危害,根据2006年-2007年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和2007年全国居民户食用盐的盐碘监测结果,制定了《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请结合各地情况,遵照执行。
  一、实施目的
  (一)在“重点调查”划定的碘缺乏病高危地区,对重点人群实施应急补碘措施,及时阻断碘缺乏危害。
  (二)在碘盐覆盖率较低地区,进一步开展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适时采取补碘措施,有效改善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最大限度地防止碘缺乏危害。
  二、实施范围
  2006年-2007年,开展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的104个县(包括2006年在新疆调查的乌什、拜城和洛浦3个县),以及2007年全国居民户食用盐盐碘监测覆盖率≤80%的88个县(盐碘监测覆盖率共有144个县≤80%,除去其中已开展过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的48个县和含有高碘乡的8个县),实施范围共涉及192个县,分布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海南、四川、重庆、广西、云南、内蒙古、天津、河北、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述地区按以下分类指导意见,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一)需优先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地区。
  根据104个县的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结果,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划入需优先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范围。
  1.居民户碘盐覆盖率≤80%,且在历史上曾为地克病病区的县;
  2.查证有新发地克病的县。按照上述条件,初步将40个县(附件2,表1)划定为优先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县,相关省份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对重点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二)需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由省级相关部门划定实施应急补碘措施的地区。
  1.根据104个县的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结果,除上述40个县外,其余64个县(附件2,表2)需在系统分析现有资料基础上,在可疑地区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
  2.2007年,全国居民户食用盐监测,碘盐覆盖率≤80%的88个县(附件2,表2),要根据《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此次选取开展高危地区监测的县,暂忽略“历史曾有地克病流行”的限制条件)。
  上述地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凡居民户碘盐覆盖率≤80%,且符合“育龄妇女尿碘中位数<100μg/L”或“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20%”之一的县,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划定应急补碘实施范围,并参照本《实施意见》中的“实施方法”,对重点人群适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三、实施方法
  (一)应急补碘对象。
  新婚育龄妇女、有生育指标的妇女、妊娠3个月以内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对于妊娠3个月以上的孕妇及有口服碘油丸禁忌症的妇女,宜采取食用加碘盐方式补碘)。
  (二)应急补碘制剂。
  补碘制剂为口服碘化油胶丸(以下简称碘油丸)。补碘剂量和剂次为每人每年口服碘油丸2次,间隔6个月,每次服用200 mg。
  (三)口服碘油丸的采购、贮存及使用。
  1.碘油丸的采购统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向国家定点生产药厂询价、招标和购买。选购碘油丸的品种,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2.询价招标时,要向生产药厂索取并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有效的检验报告单、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3.碘油丸到货后,须查验药品的有效检验报告单,记录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有效使用期限等。碘油丸应避光、避热,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密闭贮存,并指派专人保管。
  4.口服碘油丸的注意事项。
  (1)餐后服用,空腹者不得服用。
  (2)服用碘油丸应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
  (3)不得使用过期碘油丸,一旦发现碘油浑浊、变色(由黄色变为棕色)或出现异味,严禁使用。
  (4)在发放碘油丸的现场,一旦发生副反应,要立即封存剩余的碘油丸,以备查验。
  (5)服用碘油丸禁忌症。
  ①正患有重感冒、发烧、胃肠炎者禁服。
  ②既往患有严重心、肝、肺、肾疾病的患者禁服。
  ③有药物过敏史、碘过敏史者(包括直系亲属和本人)禁服。
  ④45岁以上的妇女或患有结节性甲状腺肿、甲亢及其他不适宜服用碘剂的甲状腺疾病患者,不宜投服碘油丸。
  ⑤已实施过节育手术不再生育者禁服。
  (四)组织管理。
  1.省级、地市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补碘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人员培训和尿碘样本检测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服碘油丸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应急补碘工作的实施质量。
  2.县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补碘领导小组。在政府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补碘工作的组织实施,教育、宣传、计生、民政、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补碘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应急补碘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总结。
  3.乡级。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卫生院、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等落实应急补碘工作,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农林牧场、偏远山区、建筑工地等薄弱环节的碘油丸投服工作。
  4.村级。组建碘油丸应急投服小组,小组成员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该小组具体负责投服对象的摸底调查、投服碘油丸的现场实施及资料的登记、汇总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1.社会动员。组织召开由县、乡级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的应急补碘工作启动会,并通过电视、广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补碘措施的重要意义。
  2.人员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对县、乡、村级的医疗、妇幼、计生等专业人员进行应急补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应急补碘工作计划、投服碘油丸技术要求和副反应的预防及处理。
  3.健康教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使重点人群主动参与应急补碘工作。应急补碘宣传的核心信息为:
  ①本地区是缺碘地区,缺碘可影响脑发育。
  ②服用碘油丸,可预防缺碘造成的儿童智力损害。
  ③服用碘油丸,下一代聪明又健康。
  ④请常住和外来人口中的新婚育龄妇女、领取生育指标的妇女、妊娠3个月以内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免费服用碘油丸。
  4.摸底调查。按附表1要求,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2年内登记结婚(未育)妇女的名单;由计划生育部门提供1年内领取生育指标的妇女名单;由村级碘油丸应急投服小组通过摸底调查核实附表1中的重点人群,并按附表2汇总后上报。
  5.碘油丸的投服。按照“定点投服为主,上门补服为辅”的原则,合理布设碘油丸投服点,每个投服点要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1名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投服点要有明显的标识,县、乡两级的投服点应设有宣传专栏或展板,要求:
  (1)参与投服碘油丸的单位或医师应根据购买和储存碘油丸的要求,对碘油丸再次查验。
  (2)碘油丸应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现场指导下投服。现场工作人员在确认补碘对象已服下碘油丸后,登记签字,发放补碘登记卡(见附表5),并叮嘱补碘对象在投服现场停留观察2小时,未见副反应后方可离开。
  (3)为便于服用碘油丸人员与工作人员相互联系,并便于在督导和快速评估过程查实,各地在投服碘油丸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工作人员在现场发放碘油丸时,补碘对象若在其他地方服用过碘油丸,应当出示登记卡。
  6.督导检查。
  各县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相关领导组成应急补碘督导小组,针对重点地区,查找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应急补碘质量。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导组对县级应急补碘工作进行督导和快速评估。
  7.效果评估与查漏补服。
  (1)投服率的快速评估。地市级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快速评估组,在应急补碘结束后4天内,随机抽取1-2个已完成应急补碘工作的县,以县城为中心,按照东、西、南、北划分4个抽样片区,每个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每个乡(镇)入户抽查25名应投服对象,每个县共调查100人,重点评估投服碘油丸的实施情况,计算碘油丸投服率并填—8—写附表2。经快速评估,凡投服率达不到95%的县,要组织查漏补服并填写附表3。
  (2)省级快速评估督查。省级评估组负责对地市级快速评估结果和应急补碘投服率进行督查。补碘工作结束后1周内,省级督查组在各地(市)抽取1-2个已完成应急补碘的县,每个县按上述方法抽取2个乡,查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乡卫生院有关资料,了解全县及抽到乡的碘油丸投服情况,并对地市级快速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计算碘油投服率并填写附表4。
  (3)重点人群尿碘水平。在补碘工作结束后1-3个月内,地市级评估组在应急补碘县,按上述抽样方法采集已投服碘油丸妇女的尿样,每县采集100份,由地市级疾控中心(地病所)检测尿碘浓度,地市级无检测条件者,应由省级疾控中心(地病所)负责完成。
  8.资料汇总、备案。
  各地在实施应急补碘工作中,要认真、准确填写相关统计汇总表,并逐级报送备案。
  (六)效果评估指标。
  1.各县重点人群口服碘油丸的报告投服率要达到95%以上;
  2.经快速评估,重点人群口服碘油丸的投服率要达到95%以上,且重点人群的尿碘中位数≥150μg/L。
  四、补碘时间
  实施应急补碘的县,经调查核实达到以下2个要求时,方可终止投服碘油丸;若未达到以下要求,要按上述“实施办法”,在下一年度继续投服碘油丸。
  (一)居民户碘盐覆盖率>80%。
  (二)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00μg/L,或≤50μg/L的比率<20%。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应急补碘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因地制宜地做好应急补碘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现场督导和效果评估工作,确保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质量。
  (三)应急补碘的实施范围,要重点针对农村人口;应急补碘所需口服碘油丸,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询价、招标和采购;在投服碘油丸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口服碘油丸的禁忌症,积极、稳妥地采取预防性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应急补碘副反应(附件1)。
  (四)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对“高危地区”的核实调查,合理划定应急补碘的实施范围,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在7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完成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第一轮次和第二轮次的应急补碘和查漏补服工作,并按要求分别对投服碘油丸的实施效果进行快速评估。应急补碘的实施效果,要求以县为单位,重点人群碘油丸的投服率≥95%,且抽查的重点人群尿碘中位数≥150μg/L。经快速评估未达到前述指标要求的县,须及时组织查漏补服。
  (五)应急补碘工作结束后,要将实施应急补碘的工作总结和汇总报表,于下一年度的3月30日前,统一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并根据当地碘盐覆盖率的改善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应急补碘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六)在开展应急补碘工作期间,卫生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应急补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